包头师范学院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

时间:2022-07-31   编辑:于南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园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新媒体在信息交流、文化传播、服务师生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暂行规定》(包党网办发〔2019〕5号)、《中共包头师范学院委员会意识形态(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包师党发〔2017〕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官方新媒体平台,包括以学校、二级学院、部门、各类组织以及某项工作业务的名义开通并经认证的各类官方新媒体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媒体,指以单位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运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微博、短视频平台以及APP移动客户端等。

第四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实现党管媒体的与时俱进。学校提倡校内各部门、学院和学生组织在各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建设必要的新媒体平台。

第五条新媒体平台运行和管理,应按照“依法规范、及时快捷、服务师生”的原则,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优势,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二章 责任主体、注册备案

第六条学校禁止任何个人以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平台。以个人名义建设的新媒体平台,未经批准名称不得冠以“包头师范学院***”、“包头师院***”、“包师***”、“包师院***”等字样。

第七条新媒体平台所属单位负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由党总支书记(部门负责人)担任,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新媒体平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落实学校的工作要求,确保信息发布准确、账号安全。

第八条新媒体平台应当以学校法人证书等有效信息注册认证,按照《互联网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注册名称应规范、简洁、直观;头像应文明、鲜明、端庄;介绍资料应包括主要功能、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新媒体平台主体单位要向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报备内容包括:

(一)新媒体平台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账号(ID)、头像、认证信息、账号简介、账号类别、联系方式、主办单位等。

(二)新媒体平台运营情况,包括发布信息类别、频次、数量、关注数等。

(三)新媒体平台功能开发,包括开办哪些频道、有哪些子栏目、具备哪些功能等。

(四)新媒体平台信息,包括第一责任人、运营团队、维护人员等基本信息。

学校各单位、组织开通新媒体平台,必须填写《包头师范学院新媒体建设审批登记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设有党总支的二级单位由党总支书记负责,机关各部门由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团学组织由团委主要领导负责,其他组织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新媒体平台如发生变更、注销、基本信息更新等情况,主体单位要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各单位要建立新媒体平台档案,及时更新,确保备案信息准确、真实,每年1月份向党委宣传部报送一次备案更新情况。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要严格履行“先审核后发布”的流程。

第十一条新媒体平台要坚持正确方向和舆论导向,主要发布时事政策、学校及各单位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校的发展成就,展示学校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新媒体平台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授权,不得擅自发布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和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新媒体平台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加强学校新媒体平台协同联动。各级各类新媒体平台要形成校内新媒体矩阵,放大集群新闻宣传效应,协同协作,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动态交流、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模式,形成强大的新媒体宣传合力,不断提高我校的网络舆论引导能力。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新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实行平台主体单位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主体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坚决杜绝传播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学校形象等有害信息,不得发布有违社会公德的低俗信息,不得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商业营销等与自身职能不符的活动。

第十六条各建设单位要以“积极推进、科学发展、规范管理、确保导向”为指导原则,主动建立健全新媒体平台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审核、发布等管理规范,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问题解决机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新媒体平台在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发生舆情危机时,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新媒体平台的建设和使用情况,作为各单位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包头师范学院新媒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包师党办发〔2019〕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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