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校园宣传文化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2-07-31   编辑:学校主站   点击:[]

包头师范学院

校园宣传文化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规范校园宣传文化秩序,建立文明、有序、健康、和谐的校园宣传文化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宣传文化活动由党委宣传部主管,保卫处、团委、学生工作部、后勤处等负有对校园宣传文化活动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校园宣传文化活动的管理主要包括对校园文化标识、宣传文化活动、新闻采访活动、校内宣传媒体、校内宣传品的管理以及宣传内容的监管、审查等。

第二章 校园文化标识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须按照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手册的规范要求,正确使用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名、标准色等各类校园文化标识。

第五条 各单位的文化标识应与学校文化标识风格保持一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将学校文化标识、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其元素应用于商业活动和商业开发。

第三章 宣传文化活动管理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相关活动,须严格执行“一会一批”、“一会一报”制度。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开展教职工文化活动、学生文化活动,须经组织单位党组织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师生到校外参加文化活动及比赛,或与校外单位联办文化活动,须经组织单位党组织批准,并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

第十条 学生成立各类社团须向团委申请登记注册,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教师成立各类社团须向党委宣传部申请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报告会、校园文化活动、社团活动等宣传文化活动,须严格贯彻“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坚决防止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

第十二条 学校禁止以公益性、非赢利性的名义举办以赢利为目的校园宣传文化活动。

第四章 新闻采访及对外宣传管理

第十三条 校内记者采访,均须出示记者证。

第十四条 校外记者来校采访或邀请新闻单位来校采访,校内有关单位须报告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如果向校外媒体发送新闻信息,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并备案。

第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校事务的采访,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校内宣传媒体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宣传媒体包括:广播、校园网、LED电子屏、宣传橱窗、文化墙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公众平台、微博、 快手、抖音、微信工作群、客户端等网络新媒体。

第十八条 校内新建各类宣传媒体及设施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各单位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对校内各级各类宣传媒体进行监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严禁刊播非法、暴力、色情等内容;坚决防止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使用学校宣传媒体开展宣传活动,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校内媒体进行赢利性商业活动宣传。

第六章 校内宣传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自办发行涉及政治、哲学社会科学内容的报刊、书籍、简报等印刷品及音像制品,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并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在校园内悬挂横幅、摆放展板、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等,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校容管理的规定,报保卫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允许校外人员在校内张贴、散发宣传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包头师范学院校园宣传文化活动管理办法(修订)》(包师党发[2017]29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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