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大力推进党务校务公开,准确系统、及时有效地传递党委行政重要信息,切实提高党委行政的舆论引导能力,保证重大新闻、重要信息的权威性与可信度,提高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能力,促进学校与社会、学校与媒体的有效沟通和良好互动,自觉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维护和展示学校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5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2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0〕44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教育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出版工作的意见》(教社科〔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新闻发言人由学校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担任,党委宣传部部长任新闻助理。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实施本校重要新闻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订新闻发布计划,统筹安排重大新闻发布活动,向媒体发布重要新闻。
(二)接受记者采访或安排记者采访。
(三)了解掌握新闻媒体对新闻发布活动的报道情况,并对新闻发布效果及时进行评估、分析和反馈。
第三条新闻发布工作实行校党委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各学院、各部门配合参与的领导体制。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网络中心等作为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新闻发言人工作。新闻发布的具体实施由党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各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采访或发布新闻信息。
第四条当发生重大事件、突发事件或需对外发布重大(要)信息时,新闻发言人、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网络中心、保卫处主要负责人要参与事件处理的全过程,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做好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新闻信息的预案和发布的准备工作。各学院、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新闻发言人的工作,为新闻发言人或新闻发言人指定的相关负责人参加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掌握重大事件和重要数据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学校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决策;
(二)学校发展重要阶段性成果及典型经验;
(三)学校重大改革措施和取得的重大成就;
(四)师生员工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
(五)学校举办的大型活动;
(六)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
(七)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八)其他应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
第六条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背景吹风会、发布新闻通稿等;
(二)组织记者集体或单独采访;
(三)向新闻界发表声明、谈话、署名文章;
(四)答复记者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五)通过校园网、微信、微博、等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第七条新闻发布的程序是:
(一)新闻发言人根据相关业务部门报送的新闻信息,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事项、发布形式、宣传口径、发布时间等),报党委会审定。
(二)根据新闻发布方案,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协助新闻发言人草拟有关背景材料、撰写新闻通稿、邀请记者等并报党委会批准。
(三)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如遇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党委宣传部在经学校同意的第一时间,组织社会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见面会,由新闻发言人或新闻发言人指定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批准的材料对外发布信息,向社会媒体公布事件的过程和学校采取的措施,并根据对外宣传口径现场答复记者提问,以形成有利于事件解决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八条新闻发布的纪律要求:
(一)新闻发布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法规及制度,不得违反新闻宣传纪律。
(二)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新闻发布,学校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三)未经批准,学校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涉及学校层面的新闻信息。违者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包头师范学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包师党办发〔2016〕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