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8〕10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党〔2009〕2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包括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挂靠学校及各单位的各类协会、学会等)面向校内师生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以下简称为报告会),以及我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担任报告人等活动。
第二条学校鼓励举办各种形式的报告会。举办报告会必须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决反对利用报告会宣传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确保报告会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报告会实行“一会一批”,“一会一报”制,须严格履行以下审批和备案手续。
1.组织校内教师或邀请校外人员(不包括境外人员)举办报告会,由主办单位党总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2.邀请境外人员举办报告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依据《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中办发〔2006〕10号)和《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教外际〔2006〕10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把关,经相关校领导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3.主办单位须填写《包头师范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讲座审批备案表》,提前一周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四条本校人员被邀请到校外担任报告人的,须经其所在单位党总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报告人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主办单位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会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如发现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得举办。
第六条主办单位要做好报告会和讲座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等工作。如发现报告人在报告中传播散布政治性错误观点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同时向报告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第七条禁止把举办报告会等作为创收手段,收取听课费、会议费、赞助费等。
第八条主办单位应严格贯彻“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决不允许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论上讲台,一旦发现,除追究本人外,还要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不按审批程序擅自举办活动的或者擅自出借场地影响校园稳定的,要追究组织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包头师范学院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包师党办发〔2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