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包师党办发【2017】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视觉识别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地树立和维护学校的视觉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包头师范学院视觉识别系统主要是由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学校标识、学校名称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和校内各单位对外宣传、办公、事务和环境指示等。
第三条校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使用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视觉识别系统的组成
第四条包头师范学院视觉识别系统由基础部分和应用部分组成。
基础部分包括校徽规范、标准字规范、标准色规范、标准组合规范、辅助图形规范、吉祥物规范等6个部分。
应用部分包括办公系统、环境系统、宣传系统、旗帜系统、员工识别及奖励系统、服饰系统、礼品及其他等7个部分。
第五条包头师范学院校徽中央图形由“包师”、“BT”变体字形及“打开的书”组成,下方为建校时间。校徽为圆形,主体颜色为青蓝色,外环为国通文、蒙文、英文的学校名称。
第六条包头师范学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校名标准字体为拓印毛体;英文标准字体为Georgia体。
学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校名与校内二级单位名称组合时,二级单位国通文名称为苹方字体,英文为思源宋体。
第七条包头师范学院蓝色标准色值是C100,M100,Y0,K30;R20,G18,B111。
第三章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
第八条包头师范学院校徽和名称组合,有校徽和国通文名称组合、校徽和国通文蒙文名称及校徽和国通文英文名称组合三种规范,每种规范有横式组合和竖式组合两种方式,使用时严格按照《包头师范学院视觉识别系统手册》规定执行。
第九条使用包头师范学院国通文蒙文、国通文英文名称组合,应严格按照《包头师范学院视觉识别系统手册》规定执行。
第十条使用包头师范学院校徽与校内二级单位名称组合,应严格按照《包头师范学院视觉识别系统手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包头师范学院视觉识别应用七个部分涉及办公事务、环境指示、空间视觉、校旗、证卡徽章、教务管理、交通工具和部分纪念品制作等内容,使用时应严格按照《包头师范学院视觉识别系统手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制作相关物品时,应严格执行《包头师范学院视觉识别系统手册》关于基础系统的相关规定。应用系统中有示例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没有示例或需要做适当调整的,应报请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十三条以经营为目的,制作《包头师范学院视觉识别系统手册》规定的相关物品,应当向学校党委宣传部申请使用许可。未获使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生产、销售视觉识别系统规定的物品。
第十四条对识别系统使用不当或所制物品质量低劣的,党委宣传部有权要求停止使用并销毁。学校将依法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当使用识别系统的行为进行追究。
第四章视觉识别系统的管理
第十五条包头师范学院视觉识别系统是学校的无形资产,学校拥有其知识产权,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抄袭、擅用学校的标志标识等核心元素。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宣传部是视觉识别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设计、完善、推广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